校园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电子技术学校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使用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确保校园网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现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过校园网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和深圳市城域网实现与因特网互连,从而为全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先进的信息交流手段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相互通信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园网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和实验中心具体负责。办公室负责网页规划,信息发布;实验中心负责技术实施和硬件维护;行政及业务接受分管副校长和分管党总支书记的领导。
第四条 各处室、科组所分管网站栏目的管理工作由相应处室、科组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可指定专人负责。各处室、科组的网络管理员应保持与办公室和实验中心的正常联系,为加强校园网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信息。
第五条 校园网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决策。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两种。部门用户必须是本校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本校的教职员工或在校生。
第七条 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符合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用户条件,同意接受《深圳市电子技术学校校园网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盗用网络设备的非法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并不局限于)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未经授权的远程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一条 除学校网络管理机构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 BBS站点或与BBS性质类似的信息站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
第十二条 网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校园网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禁上网。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为确保校园网的安全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挪用或改动校园网的各种网络设施和设备,校园内的施工和建设活动也不得破坏校园网的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除实验中心有关人员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对网络服务器等网络设备进行设置、更改、删除等,也不允许在校园网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只能使用实验中心分配给自己的IP地址、计算机名、及相关配置信息,不得非法盗用他人的IP地址和计算机名,以免造成IP地址使用的冲突和混乱。实验中心应定期对已分配的IP地址及相关信息进行检查,了解所开设的用户使用状况。
第十六条 校园网上开设的网络服务用户帐号只为提出该项网络服务申请的个人用户所拥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设备、网络工具或软件技术等对他人的用户帐号及口令进行侦听、盗用等活动,否则,将被视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七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资源是为教学、科研和办公管理服务的,以共享、交流为目的。所有需要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先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再由办公室网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重大事情的信息发布必须请示校领导。严禁在校园网上擅自发布信息或发布不良信息。信息提供者应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提供者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的信息不允许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 在利用校园网存取、处理、传递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应注意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对信息进行加密等,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感染和传播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可能携带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资源可按以下保密等级进行分类:
(1)可向Internet公开的;
(2)可向校内公开的;
(3)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4)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根据保密等级实行信息的安全等级保护(指访问、浏览、更新、修改等操作权限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为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管理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停止其使用网络,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在此基础上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1)利用网络传递不利于国家安定团结的信息;
(2)利用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
(3)查阅、复制或传播淫秽、色情资料;
(4)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5)破坏、盗用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6)蓄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盗用他人IP地址、帐号,密码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密码并造成危害;
(8)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联网,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9)对已发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误时间迟报;
(10)对网络管理部门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置之不理,限期内拒不改进;
(11)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12)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取、处理、传递信息时造成国家秘密失泄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的网络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失职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试行,由校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