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师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预防为主,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领导,将师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各部门和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年级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安全事故的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校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第八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领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处理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附件)。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师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对事故调查后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如遇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如有重大事故发生,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家长或亲属。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师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师生,学校应报请上级部门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试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