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选规程的暂行规定
一、原则条件
按照考核、评优、评先、名师推荐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施细则进行评选。综合奖项考察全面实绩;单项奖主要考察单项业绩,在同等条件下,则参照其他条件。
二、程序方法
1、学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学习文件,制订实施性方案。
2、办公室将实施性方案,通过公示栏或校园网发布。
3、校领导在大会上予以动员及作方案说明。
4、各基层部门民主评议
⑴各基层部门评选推荐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部门考核”的考核程序产生评优候选人,将结果书面上报校办公室。如果已按以上工作程序进行,但对评优候选人存在意见分歧且无法统一,基层负责人有权根据业绩提名推举候选人上报,并同时通报本基层部门参与评选推荐的全体人员。
⑵未被基层推选为优秀(先进)者,而本人认为有突出贡献的,可书面向考核组自荐,由基层部门将其材料与其他候选人同时上报办公室。
⑶如等额推荐,则按照规定数额上报;如差额推优,按照规定数额根据序列先后排列上报。
5、工作实效的审核
办公室对候选人出勤等情况进行审核;教务科对候选人工作量、科组长等情况进行审核;学生科对候选人的班主任、年级长等情况进行审核;教研督导室对候选人的论文著作、课件等情况进行审核。上述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候选人的情况作出书面意见,并对真实性负全责。
6、考聘小组审议
学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根据基层部门推选意见及候选人工作实效审核结果等情况进行审议,在没有书面投诉及未发现较大问题的情况下,原则同意基层部门意见。如需否决基层部门的意见,则需提供充分理由,并由办公室及时通报给基层部门负责人。
7、公示
学校将拟上报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布告栏公示。有异议的教职工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投诉至校长信箱或办公室。
8、校长对书面投诉将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考核聘任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并向投诉人通报调查结果。
9、若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存在较大分歧时,校长有权提议召集党政领导联席会予以研究并确定上报名单。
10、一经确定上报名单后,办公室通知有关人员撰写上报材料。其材料由有关科室审查;确定无误后,由办公室按程序上报校长及上级有关部门,并写出工作总结。
三、评选类别及原则
1、“优秀”或“先进”共分三大类别。A类:市教育局15%考核优秀(进入本人档案);B 类:市教育局教师节20%优秀表彰;C类:市教育局及以上先进(进入本人档案)。
2、上学年度已评选为A/C类者,除有特殊贡献者外,原则上本学年度不再评为A/C类。
3、上学年度已评选为B类者,本学年度可以评选A/C类。
4、考核评选A/B/C者,专任教师在课时量及其他教育教学业绩相同的情况下,担任班主任者优先考虑。
5、本学年度考核评选A/B/C各类,除有特殊贡献者外,原则上只评其中一类。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学年度均不能评选A/B/C各类(本学年度有特殊贡献除外):
⑴不满工作量;
⑵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
⑶旷课1节或旷工半天及以上;
⑷事假7个工作日及以上;
⑸病假15个工作日及以上;
⑹享受政策性假期20个工作日及以上。
四、有特殊贡献者须书面逐级上报,由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定。
五、本规定从2003—2004学年度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