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教育教学考察管理暂行规定
为学习兄弟学校及其他地区学校的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提高教师、教辅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处室干部的管理水平,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一、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科室干部(以上人员均按现任职岗位核定,不以本人干部或职工身份划分)。
二、基本原则:
1、校长根据校历和学校实际,确定当年外出教育教学学习考察的具体时间及主要地点,供各学科组选择。
2、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每一年或两年一次,以教学科组为单位,在学校确定的统一时间及主要地点内,以科组多数教师的意见确定具体学习的时间及考察地点(省部级、和国家级中职学校)。
3、学科组学习考察活动,须提前三周提交具有时间、地点、人员、考察内容的详尽计划至教务科,教务科将出行人员汇总至办公室,报校长审批后备案。
4、任课的教辅人员和行政干部参加任课学科的科组活动;不任课的教辅人员和行政干部,以本人学历专业为原则,参加相近专业科组的科组活动。
5、考察结束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学科组为单位提交总结报告至教务科,个人需保存听课记录备查。
6、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当年本科组考察活动的人员,不另行安排其他学习考察活动。
7、由学校统一安排教职工大会,交流教育教学考察心得体会。
三、经费开支及报帐凭证:
1、出差考察人员以学科组为单位,每人按最高限额1300元的标准给予借款和报销旅差费(含每天40元伙食补助费),实行经费包干,不足部分自理,节余部分不补。
2、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办公室提供的学习考察人数,核算差旅费,填写《现金借款审批单》到市教育局财务核算中心作临时特殊借款。
3、考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科组长整理好报帐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审核,校长签批后,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有效票据(主要为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报帐。旅行社的票据不能报帐。
四、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04年3月开始执行。2006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