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任课安排的暂行规定
一、科室人员返回教学岗位程
1.返回教学岗位的科室人员,至少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学校决定内部调整岗位。
2.教务科安排试讲(兼任教学的科室人员免于试讲),试讲评价书面上报办公室。
3.经校长审批同意,办公室下发书面通知,合格人员返回有关教研组报到。
二、在岗教师安排原则
1.专任教师按周课时基本工作量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课时量(特殊情况,按校长审批意见执行)。
2.先安排专任教师,后安排科室人员兼课(科室人员兼课不超过0.5人课时量),再考虑外聘教师。
3.尽量避免人为跨课头排课。
4.文化课任课教师一般继续安排原班教学工作,同一班级专业课,尽量安排不同教师上课。
5.超过周基本课时量的教师或女教工哺乳期,经本人申请,校医室签属意见,校长批准,教务科可以安排四节连堂课。
三、本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