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方便教职工公务消费结算报销,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和廉政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库[2013]25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实施实际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深财库[2013]24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开展公务活动,支付经费的专用银行信用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申领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的申领范围:公务卡申领仅限于学校在职在岗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如需办理,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公务卡办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组织教职工统一办理,不允许个人自行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四条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一)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办理。(二)当工作人员发生新增、调动、退休、离职等变化时,学校办公室需尽快通知财务部门,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变更、注销等手续。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注销后,公务卡等同于普通信用卡,仍然可以进行正常消费,但不再具备公务卡功能属性。

第五条 公务卡使用原则:(一)凡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均需使用公务卡结算,非现金结算(收款人为单位而非个人)的公务消费仍按原来方式办理报销手续。(二)原则上公务卡不得用于私人消费。若用于私人消费时,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三)属于公务卡支出项目且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刷卡消费,不得使用其他私人信用卡或以现金支付。

第六条 公务卡使用指南: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先行刷卡支付,同时取得消费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凭证(即POS机签购小票)。凭发票和刷卡凭证及相关公务消费审批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范围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一)办公用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三)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四)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五)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六)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购买机票、车票、船票支出等。

(七)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于维护费用。

(八)租赁费,指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九)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及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十一)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 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

(十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零星支出。

第八条 鉴于目前部分地区和部分消费场所还不具备刷卡条件,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工资津贴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出租车费等)。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由收款方出具不能使用公务卡证明,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经学校财务部核准,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九条 报销流程管理

(一)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刷卡凭证、发票和相关公务支出的审批凭证,到财务部门申请报销。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对个人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其他报销程序不变,经领导分级核准后予以报销。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不同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不同,为保证财务部门能及时完成转帐,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须在免息还款日之前一周办理。

(三)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本人或委托本科室其他同事(需提供纸质持卡人委托书)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交易金额和公务卡签购流水单号等明细信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四)推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情况特殊确需办理借款的,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信息管理系统中备用金借款功能,将预借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中。公务活动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通过备用金报账功能为其报销并恢复单位备用金额度。职工退还借款时,填写《财政支付备用金借款退款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零余额账户,转账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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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