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的暂行规定

学校教职工退休,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每年元月办公室将本年度退休人员名单报校长。
2、按规定通知教职工本人按时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
3、经人事局批复后,办公室将该同志的基本资料(简历、职务、职称、业绩等)书面上报给校长。
4、由校长或委托分管领导与退休教职工谈话。
5、由校长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宣布。
6、退休人员办理离岗退休的各项手续。
7、一周内退休教职工所在的科室领导组织举办欢送会并聚餐,可邀请相关行政领导参加,并代学校赠送纪念品。
8、聚餐标准为每人80元,赠送纪念品标准为300元,按财务规定程序报销。
9、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元月1日起试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