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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十一五”规划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并完善对全国“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创建水平,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增加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激励广大妇女争先创优,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族各界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城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开展。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单位文明建设的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使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推进活动的创见,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着力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七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占集体人数的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全体成员要政治立场坚定,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和倡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3.全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和 “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优质高效、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4.“巾帼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评选 表彰 奖励

   第八条“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四级。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巾帼文明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九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采取“1”加“1+N”表彰模式。1是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每单年开展表彰活动。“1+N”是全国妇联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双年联合开展行业(系统)表彰。表彰名额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全国妇联与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巾帼文明岗”可分别采取 “1”加“1+N”相应的命名表彰模式,严格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保证评选质量。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以精神奖励为主,下发文件予以命名表彰,并授予“巾帼文明岗”奖牌。各地、各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各地要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报道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可由审批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建议,作为该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为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优先晋职晋级。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地(市)、县(区)级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管理;有行业(系统)主管单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

   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妇联负责。

   第十四条“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考核标准。对“巾帼文明岗”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将对各地全国“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及时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群众检举,经查证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各地应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加强对创岗负责人培训,确保创岗的质量,不断增强文明岗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文明岗永保鲜活的生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巾帼文明岗”活动立足创建,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标准及管理办法,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地发展,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城乡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全国“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长×宽:60×45cm,边距厚2cm,中边距厚35cm(凸型)。省、地(市)、县(区)级“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不得超过全国“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