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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新区)总工会,市各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 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 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有关部门沟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各基层工会应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贯彻“遵纪守法、依法获取、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服务的方向,保障职工享有正常福利待遇,确保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二、行政补助收入专项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行政补助收入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工会会计制度》中专门设置了“行政补助收入”科目,对单位行政给予工会的经费补助进行专项核算.行政补助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拨付,规范列支,由行政开立的银行账户拨付。工会对行政补助收入应纳入工会收支预算管理,规范核算列支。

    三、有关奖励、补助、慰问等项目

    (一)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子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一般应在本市附近当日往返;电影票发放应签收到位;

    (二)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慰问会员,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基本生活用品;

(三)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或蛋糕券)等慰问品;

(四)基层工会可以对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四、关于发放各类补助、慰问标准等

    (一)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全年慰问品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预算总支出的30%以内。慰问形式为实物,慰问对象为全体工会会员。

    (二)职工教育奖励标准。对职工教育活动中优秀学员的物质奖励,其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人.

(三)误餐费补贴标准。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可以现金或实物对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给予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参照市财政委有关规定,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

    五、相关开支的核算科目

    (一)优秀学员奖励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

    (二)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支出 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核算。

    (三)会员节日慰问品支出,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四)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等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五)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

    六、经费开支规范管理

    (一)完善经费开支程序。基层工会各类开支要严格按财务规范程序审批、报账、结算,各类奖励费、补助费和慰问品须按照实名制发放。

    (二)规范制度制定及公开程序。基层工会制定奖励、补助和慰问规定,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告知全体会员。

    (三)加强经费开支监督。基层工会应定期公开工会经费财务账目,向全体会员报告开支情况,自觉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深圳市总工会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