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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更换与借用公物的暂行规定

领用、更换与借用公物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有利于校产管理,充分利用物质资源,规范公物领用、更换与借用手续,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对配置标准内办公设施的使用需办理领用手续,领用的设施经维修后无法使用的需办理更换手续,配置标准外办公设施的使用需办理借用手续。

二、 凡因公领用、更换与借用学校公物者要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流程为:总务科取表→学科组签署意见→专家小组鉴定(更换)→部门领导核准→总务科审批→保管员调拨。

三、 领用、更换与借用学校公物时,使用人应逐项检查,对残缺的物品要详细登记。物品出库后,若发现残缺或损坏,由使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四、 领用公物应注意爱惜和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换公物应由总务科委托的专业小组进行鉴定;借用公物应根据工作任务的时限按期交还。

五、 使用人必须对公物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特别是有关仪器设备,要按照其性能和要求做好防水、防光、防热、防冷、防潮、防火、防锈、防震、防磁、防病毒、防辐射等维护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性能的完好。

六、 归还公物时,保管员必须逐项清点,仔细检查,无损坏、丢失的及时办理交还手续。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填报损坏、丢失责任单,保管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部门领导,提交分管校领导作出处理。

七、 使用者由于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公物的,应承担维修费或赔偿。属于两人以上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自责任,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八、 使用人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公物的归还手续。

九、 学校公物只能用于学校工作,任何个人不得因私使用学校公物。

十、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执行,由总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