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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专项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管好用好专项经费,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实施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专项经费是指用于教学、办公以及其他设备购置和工程的财政预算项目经费、事业费基金、教育费附加和事业费结留等财政预算经费。

二、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总务科设一名政府采购管理员,从事学校专项经费的采购工作。其职责为专项经费的预算编报、组织使用部门拟定设备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申报、参与招标、工程施工管理和项目付款材料准备。

三、专项经费项目的申报审批采取二下二上和审定后公示的运作程序,即学校下达本年度专项经费计划指标,各部门根据需求申报采购和工程意向计划上报总务科,经由总务科召集有关人员听政并汇总后提交行政会议讨论确定,如有异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确定。部门项目计划下达后,使用部门严格按项目计划拟订专项经费采购项目设备清单、工程详细要求,按时上报总务科,总务科审查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核定上报,并存档备查。

四、专项经费的部门预算编报工作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上报。专项经费项目的实施必须在本年度完成。

五、总务科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报,配合财务部门完成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组织专项经费项目的采购工作。使用部门负责拟订设备采购计划,配合总务科完成采购工作。教务科负责属下部门制定设备采购计划。项目合同一律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人签署。

六、项目招标的我校参与人原则上由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员和该项目的责任人组成,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增加使用部门的专业人士参与。

七、专项经费项目的采购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规定,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采购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八、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前必须由总务科填报《行政事业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表》,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教育企业公司负责采购。

九、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的运作程序,任何项目采购必须填写《深圳市电子技术学校购物报购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实施采购。

十、设备、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验收,必须在收到货物一周内验收完成,由总务科提前三天向有关人员发出书面验收通知书,由总务科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属固定资产的要填报《固定资产购入、调入、捐赠、盘盈、领用录入单》。

十一、工程由学校工程验收小组在工程竣工二周内验收,总务科提前三天向有关人员发出书面验收通知书。工程验收小组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办公室主任、总务科长、财务部主任、纪检干部、使用部门人员组成。工程验收要填制《深圳市电子技术学校项目建设(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有资质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价在不超过计划金额时按工程结算审计价付款,工程结算审计价超出计划金额时视情况处理。

十二、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员按财务付款规范要求,备齐报帐材料,交学校报帐员到财务核算中心报帐。

十三、采购项目实施完成,总务科及时建立采购项目档案,按年度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十四、本暂行规定2003121日起试行,由总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