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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课和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选课和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课程选修的原则

第一条  学生选课前,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要求,以学校提供的《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和实施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自主决定。学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各门课程,在教师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选修限选课、任选课,以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条  选课时,应详细阅读了解《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选课指引》、《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届时公布的其它相关指导资料,听取班主任、家长及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选课准备。
第三条  学生选课,一般每学期不低于28学分,最后一年除外。
第四条  学生对选课必须持严肃态度。选课结束后,不得再做变动。
第五条  选课确定之后,其所选课程授课将采取选课班建制形式,由各选课班任课老师负责安排学生座位表并做好考勤。除此之外的学生活动,均应在原行政班进行。
第六条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若无故不参加学习和考核,该科成绩记为零分。
第七条  未经班主任和教务科签字同意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能擅自听课。

第二章 选课程序

第八条  每学期第13周由教务科公布下学期的开课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及教室容量。
第九条  14周学生选课,方式可采用直接通过校园网进入《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或书面填写选课单并经班主任签字后上报教务科。
第十条  由班主任和专业教师指导学生选课。学生首先要建立自己的电子邮箱,以便从邮箱获取登入《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的密码和接收取消选课的通知等。
第十一条  对热门课的选修,当报名人数超过限定人数的上限时,以网上申报的先后次序决定,名额满为止。
第十二条  教务科在放假前2周公布选课结果并排好课表。下学期开学后即按此选课课表上课。学生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结果。在选课结束后,由班主任以行政班级为单位打印学生选课课表并由本人确认签字后,并送学生科汇总后交财务科,作为财务收费的依据。

第三章 课程的免修与重修

第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体育课、实验课和集中的实践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其课程应该重修:
1、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其成绩不合格,二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必须重修;
2、学生修读的限选课、任选课程,其成绩不合格,二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如重修后考核还不合格,在满足学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放弃,不影响其毕业。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重修应跟班听课,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同意和教务科科长批准,可酌减听课时间,但听课时间不能少于该课程学时的50%且需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
第十七条  重修以两次为限。 对于选修课,可放弃重修,另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必须具备考试资格并参加相应的考试,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作业、作品和报告,方能取得考试(考查)资格。凡无故旷课五分之一或累计缺课达该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完成规定的作业和报告达应交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需按有关规定重修。(因参加实习,经过学校批准免听课的除外)
第二十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随听课班严肃认真地参加考核。旷考、作弊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备注栏注明旷考作弊取消考核资格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按规定交纳补考费和重修费。第一次补考免费,第二次补考理论课每次为20元,实践课每次为40元。课程重修费 = 课程学分×每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经本人申请,报教务科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可以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随补考进行或下轮该课程考试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10月开始实行, 20119月修订。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