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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

(201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职成[2004]10号《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采用灵活学制和学习方式,通过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满足求学者就业、转岗、升学等各种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分类与学分
第二条:课程类型设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
1.公共必修课:指按专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及就业岗位(群),要求学生必修的文化基础课程。
2.专业必修课:指按专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及就业岗位(群),要求学生必修的主干专业课和实践课。
3.专业限选课(简称限选课):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选修课程。
4.  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自主决定选修课程。
第三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课程学分的计算:
1.一般课程以16~18课时为1个学分。
2.集中进行的公益劳动、军训、社会实践、入学教育、毕业教育以及专业实习等,以1周为1学分。
第四条: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原则上为0. 5分。
第五条: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学生毕业获得学分不低于170分。
第六条:各类课程的学分所占比例为:必修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60%,限选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30%,任选课学分不高于10%。 其中必修课的学分可以替代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限选课学分可以替代任选课学分。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和免修
第七条:教务科在每学期放假前9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开设计划及各课程相应的学分值,下达选课报名通知。
第八条:学生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导师)的指导下,对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学生人数不足不能开课的课程,教务科指导、动员学生改选其他课程。教务科在放假前2周公布选课结果。选课结果一经公布,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九条: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学生选课每学期不低于28学分,最后一年除外。
第十条:学生获得与所学课程相关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一层次的课程,按各专业课程设计要求可以互认学分并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批准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军训课,社会实践课一般不得申请免修。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上述课程者,经审核批准免修的,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读课程均须参加考核,结合平时成绩、实验(或操作)成绩等做出课程最终成绩评价(简称总评),总评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总评为零分:1.考试舞弊者;2.旷考;3.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凡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可申报参加二次补考,成绩合格者,给予该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两次补考不合格者,须重修或另修课程。补考和重修须缴费,缴费标准见附则。
第十五条: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册中,并在教务科存档。
第五章  学分互认与奖励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省、市某课程统考、联考成绩合格者及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考试及其他专业等级证考试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互认的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国际、全国、省部级、市级或学校的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则可以奖励一定的学分,一起计入总学分。 奖励学分的计算方法: 参加各级竞赛活动,获得单项奖,奖励学分如下表所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0

9

8

  

8

7

6

省部级

6

5

4

  

4

3

2

  

2

1

0.5


一人在单项奖、集体奖、综合奖中只按奖励学分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奖励学分互认课程学分最高不超过10分。省级以上奖项可以互认必修课的学分,市级奖项可以互认限选课的学分,校级奖项可以互认任选课的学分。市级以上竞赛第一、二名为一等奖;3、4、5名为二等奖;6名以后为三等奖。
第十八条:奖励学分的审定权:学生获得的各类奖励学分均须由学生向相关科组申请,并由相关科组长向教务科提交相关登记表及相关证书或证明,由教务科审定后,确定奖励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六章 学籍管理与毕业
第十九条:学生修满本专业要求的总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后,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制为基础,实行弹性学制。提前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在提前修满一个专业的学分后,也可申请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双专业毕业证书。对于学习期满未修满学分或因故停学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最多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获得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方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1.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方可申请参加就业或创业活动。
2.学生申请离校参加就业或创业活动,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协议,学生在离校参加就业或创业活动期间,由家长(或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
3.学生参加就业、创业实践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超过两年半未办退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4.学生参加就业、创业实践活动期间,允许学生选择自学的学习方式,申请免听课,直接参加相关的课程考试获得学分,或者回到学校学习继续修满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后,准予毕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收费标准及执行。
1.实施学分制后的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每学分收费标准,按实收取。
2.学生二次补考的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每科收费标准,按实收取。
3.凡二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可选择重修,其收费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每科收费标准,按实收取。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于2003年9月1日起试行,于2011年11月1日修订,由教研督导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