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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执行电子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教师执行电子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加强对学生考勤管理,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1、任课教师上课必须及时对任课班级学生的出勤等情况进行电子考勤,电子考勤操作必须在课后六十分钟内完成。
2、预备铃响,任课教师必须到达教室,上课铃响后开始考勤。学生在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堂为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者按旷课一节处理。
3、对于正常履行病假、事假手续的学生,经班主任核实并签名后交学生科,由学生科负责统一改登。
4、为供尚未配备电脑的教师进行电子考勤,学校在学生科、教务科分别配备一台考勤专用电脑。
5、因停电或校园网络出现故障等原因无法进行电子考勤时,教务科将及时进行公告,任课教师必须先进行手工考勤,待网络恢复正常后,再补报电子考勤。
6、未按要求进行电子考勤的教师,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视情况按教学责任事故严肃处理。
此规定于2005年3月14日起执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