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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及教育教学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  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

第四条  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

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教育局和有关行政部门,并维护好学校秩序。

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在教育教学期间以外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条  对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调解解决。

进行调解的,应当邀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调解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调解结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和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条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条  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有关情况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和承担: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8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
  9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
  10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2不可抗力造成的;
  13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校长 

副组长   副校长 

成  员  办公室正副主任、总务科长、学生科长、教务科长、校医

第十一条  各种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对策

(一)校园火灾

    1立即报告办公室,并组织师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同时立刻向市教育局及市消防大队报告火情。

    2.在场教师立即切断火区电源带上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同时利用一切办法通报起火点、火情、风向等,及时报告疏散方向,抢救国家财产,尽可能使国家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教师要根据预报的火情和自己的判断组织学生疏散,教师最后撤离,保证损伤降到最低。

4.领导小组组织人员组织好灭火工作,未成年人远离火场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5.对校园起火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记录在案,做好灾后处理工作,写出书面报告向市教育局汇报。

   (二)食物中毒

1.发现情况后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办公室、总务科汇报,校医及时到场。

2.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当地卫生院(所)或就近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

3.由饮食服务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操作间或售饭处。

4.由学校领导安排负责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秩序。

5.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市教育局和市、区防疫部门报告。

    6.稳定师生情绪,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7.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学校办公室、总务科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8.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三)师生集体校外活动发生伤亡的突发事件

    1.对受伤师生立即采取救护措施,进行止血、包扎伤口,组织车辆立刻把受伤师生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立即电话向市教育局报告发生情况,争取取得上级的指示,进一步做好下一步工作。

    2.有关人员查找原因,求助法律,还师生公道,做好家属善后处理工作,不留“尾巴”。

  (四)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灾害发生后,学校要组织学生紧急避险,避免出现混乱状态,造成人为伤害。

    2.对受伤师生立即采取救护措施,进行止血、包扎伤口,组织车辆立刻把受伤师生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立即电话向市教育局报告发生情况。

    3.各部门要及时清查各部门人数,查明伤害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4.做好受伤人员的抚慰工作,体现人文关怀精神。

  (五)校园学生遭绑架事件

    1.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小组立即市教育局、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并研究措施组织救援工作,千方百计保证遭绑架学生的生命安全。

    2.事后自查,自改,找出疏漏,搞好防范措施,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歹徒或精神病患者闯入校园,对师生进行威胁的突发事件

学校一方面组织全体男教师阻拦,劝说,另一方面组织全体女教师保护好学生的安全,立刻电话通知110,同时向市教育局、公安机关报告校园发生情况。

  (七)学生在校时间发生个别意外伤亡事件

1.立即报告办公室,对受伤学生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电话通知120送就近医院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

2.由办公室指派专人护送,并及时与家长联系,使家长或监护人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3.较大伤病事件,立即通知在校主持工作的校领导,并立刻向市教育局报告发生情况;在48小时内将事件详细经过及处理结果作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4.学校为校医室提供应急备用金3000元。

5.事故为刑事案件,办公室应立即报告110或驻地派出所。

(八)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1.学生或教师在家中出现风疹、流脑、麻疹、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上班。

2.学生或教师在校内出现传染病,要求其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到学校指定隔离室休息,需转医院治疗的立即转传染病医院。

3.学生出现传染病症状的,班主任立即报告办公室,并马上打“120”电话,送定点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诊治。并通知其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校的,由校医或班主任老师护送去医院。

4.本校教师出现传染病,也要求戴防护口罩、手套,由医生初步检查后,是传染病立即转传染病医院并通知其家属,家属不能到校的由办公室派人护送去医院。

5.学校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师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6.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7.如传染病烈性感染,请示教育局,是否实行全校停课。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做到封锁疫点、疫点消毒、疫情调查。

8.发现传染病人后,学校领导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

9.立刻向市教育局报告发生情况,并在48小时内将事件详细经过及处理结果作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  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1.每天保证学校门口的保安值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值班人员立即报告办公室,及时把学生送往医院,并及时报警。

2.禁止在校园教学区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行日常行为规范竞赛扣分。教师要注意纠正学生在校园内上述违规现象。

3.学生出操安全由体育组、班主任负责,集会谁组织谁负责。散操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教务科学生科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带队教师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4.当天值日保安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防止出现拥挤和踩踏现象发生。

5.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6.学校总务科要不定期的对学校楼道、楼梯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整改。

7.学校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校园的安全隐患。每学期期初、期末都必须就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复查。

8.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任课教师必须及时考勤,上报教务科、班主任。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该报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9.室内用电及机房、实验室电器安全由安全员每月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总务科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楼内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教师分楼层、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楼梯口下楼疏散。

10.实行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夜间巡逻,来客门卫盘问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人身伤害事故,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二)教育教学期间,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