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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导师暂行条例

学分制导师暂行条例

     一、导师资格及相应的素质
      1、导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应资格。
      2、导师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学有建树。
      3、导师应该是有公心、有爱心、有热心的人。
      4、导师应该是具备诲人不倦精神,有教育方法的人
      5、导师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应该把指导学生作为自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每个学生的前途和发展视为己任。
      6、导师应是具有人格魅力的人,是个人生活的典范。
      二、导师职责
      1、导师要“为人师表”,注重言传身教;提升学生的道德思想,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
      2、导师要定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包括操行的评价工作,学生的德育考核和评价。
      3、导师要为每一个学生建立一个完善的资料档案袋,内容包括月操行、自我总结、活动奖状、证书、家长建议、处分布告等,并妥善保存,直到学生毕业为止。
      4、导师要指导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要成为学校与学生沟通的桥梁,指导学生自主选课。
      5、导师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帮助推荐学生就业或升学。
      6、导师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种劳动和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
      7、导师要进行班级的日常管理。要建立班级的常规,选拔和培养班干部,建设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班集体。
      8、导师要做好学生的家访工作,积极与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9、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同学,导师要做好推荐和初审工作。
      10、对推迟毕业的同学,导师要继续做好指导工作。
      11、每位导师带学生30人左右,从学生入学一直负责到学生毕业离校为止,一般情况下不中途更换导师。
      三、导师考核与聘任
      1、导师的每学期考核与聘任由学生科负责。
      2、导师应有工作计划,安排步骤,定期向学生科汇报。
      3、导师在每学期末要做好工作总结,并上交学生科。
      4、导师的工作业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级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5、导师工作量津贴,按每周6课时计算。
      6、学期末考核优秀者奖励,学期末考核不合格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