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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的暂行规定

一、各类人员请假均须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报批单》(见附件1)。病假须附医院证明。各级负责人按职权范围须在假条上提出处理意见,及时逐级上报(见附件2)。经批准后,假条留存于办公室。
二、身兼数职者,先需办妥主要职责岗位的请假手续,后办兼岗部门的请假手续。请假教师所担任的课程由所在教研组长与教研室主任、教务科长协商安排。
三、全校大会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特殊情况,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校长批准。
四、为了便于学校工作,婚假、产假、哺乳假、自费出国留学等可预见性特殊请假原则上须在前一学期办理报批手续。
五、越权批假所带来的工作责任事故,由请假者和越权批假者负全责。
六、发生临时突发性事件需请假者,按以上程序口头报批,事情结束或请假期满后,五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七、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