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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统计上报程序暂行规定

工作量统计上报程序暂行规定

一、工作量统计以每四个工作周为一单位时间段,每学期发放五次(最后一次可延长周数)。
二、每一个工作量统计时间段的后一周周二前,由教务科将专、兼职及外聘教师授课量及竞赛等工作量和实验人员的工作量以及加班等统计送办公室。
三、学生科在每一个工作量统计时间段的后一周周二前上报第二课堂活动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年级长的工作量,以及加班等统计送至办公室。
四、办公室统计各科室及其他非教学人员考勤和工作量及加班等。
五、每一个工作量统计时间段的后一周周四前,办公室负责汇总全校的工作量统计表,于周五前上报校长审批后送财务部,于下一周周一前发放。
六、成人教育业余授课工作量由成教部门统计制表直接报校领导审批,由财务部门发放。
七、本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日起试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协调。